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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學金】107-1學期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2018.09.05
107上學期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即日起至9/26日(三)16:00時止受理申請,請符合資格的同學,將申請資料紙本交至行政大樓1樓國際及兩岸服務組謝小姐收,逾時恕不受理喔。
- 申請資格:
-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本校研究所者。
- 成績
1.新生:大學畢業總成績平均80分(含)以上。
2.舊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9學分(含)以上,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含)以上及
操行成績82分(含)以上。
- 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或學校所設置之各類獎補助學金者,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本獎學金。
- 獎學金金額:依據教育部核配獎學金補助款額度審核,以每生每月不低於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則。
- 申請資料:
- 申請表
- 新生: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舊生: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 學習計畫書
- 自傳
- 系所教授或其他推薦書乙份
-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 審查基準:將以當學期各學院研究所總人數,核配各學院獎學金員額(依教育部核配獎學金員額原則,每5名研究生核配1名獎學金),學院研究生人數不足5名者,將不核配獎學金員額。並以各學院申請者之學業成績高低,在其學院獎學金分配員額內優先排序核給。
核給完畢如尚有獎學金員額,以未獲獎之學院優先核配,並依申請者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給,使各學院研究所僑生申請者皆有獲獎機會。如仍有獎學金員額則不限學院由未獲獎之申請者以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給,以補足教育部核給之獎學金員額。
-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發放獎學金:
- 經核發後,休學、退學、畢業、變更學籍、喪失學生身份或開除學籍者,予以停發當月獎學金。
- 當學年度受記申誡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
- 僑生偽造或提供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