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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際事務處

申請資格

  • 更新日期:114-07-28
  • 發布單位:國際人才培育組
申請資格相關規定
申請入學本校者須符合教育部最新公告修訂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所認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上述法規第二條所稱之中華民國國籍,其認定請參閱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條
經查證屬實違反教育部上述法規規定者,將立即撤銷入學資格、學籍或學歷資格。
本校將不發給任何學籍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若未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將會導致取消或中止入學資格、學籍或畢業證書。違反上述法規者將無法取得任何相關學歷文件。
  2.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1條: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3.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4條: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4.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2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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