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原則與聯絡窗口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國際事務處
一、
接待準則(一)
觀光性質(二)
學生團體(三)
非姐妹校且合作可能性低(四)
對應職級長官已另有行程(五)
與既定其他參訪團時間衝突(六)
通知時距來訪時間為 10 (含)個工作天以內**大陸地區外賓若有辦理入台證需求者,須至少1個月前通知**
(七)
其他無具體合作可能性之情形二、
由校內初步受理窗口依以下原則進行校內協商,以決定負責單位。(一)
跨校級行政單位、校長或副校長等校級行政主管來訪,由國際事務處統籌負責。(二)
其餘情形:由各院系所中心負責。如需安插簡短校級單位拜會行程,請提供原因與相關資料,由國際事務處呈報主管評估。(三)
若訪賓由不同身分人士組成或有特殊目的,則另行協調。三、
行程安排行程內容可為主管會面、校園參訪、座談、演講、說明會、餐敘或簽約典禮。
(一)
行政主管會面:包括簡報與討論,會面時間以不超過90分鐘為原則。(二)
紀念品交換:由負責單位自行採購處理。(三)
校園參訪:a.
發展館(交大校區):發展館提供中文導覽,時間約30分鐘;如需英文導覽則由負責單位安排翻譯人員。需事先向發展館預約。b.
校園導覽:由負責單位安排中英文導覽,時間約20分鐘。
四、
申請方法- 聯絡窗口:周秋儀
- 專員
- +886-3-5150059
- cherrie@ny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