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簽署原則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國際事務處
本處承辦合約類型:
以學生交流為原則,如學術交流框架(MOU)、交換學生(Student exchange)、雙聯學位(Dual degrees)、研究生共同論文指導(Co-advising)。不承辦老師研究計畫、人事聘任或與政府單位/企業等合約。
合約簽約主體:
以學生交流為原則,如學術交流框架(MOU)、交換學生(Student exchange)、雙聯學位(Dual degrees)、研究生共同論文指導(Co-advising)。不承辦老師研究計畫、人事聘任或與政府單位/企業等合約。
合約簽約主體:
- 本校單位:可簽約之單位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組織系統表」所列之單位為準。跨單位之合約,應協調一主要承辦單位。
- 締約對象:境外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應審慎選擇並評估,項目如世界排名、國際認證、學校規模、科系領域、英文授課等。
- 雙向學生實質交流。
- 締約雙方單位對等。
- 簽署人職務職稱對等。
- 交流名額、期間及各項資格條件對等。
- 合約內容應符合學校利益、既有法規與慣例。針對合約內容有疑義時,承辦單位應先諮詢事務主管單位。
- 合約之架構應符合合作層級。
- 簽署人與職稱以合作層級對等為原則,除校級合約外,由承辦單位之最高主管簽署。
- 由承辦單位洽談細節、推動、維護合約。
- 涉及交換學生計畫:應明訂每學年(或學期)之交換名額、可執行單位、申請資格、學業成績或語言能力等規定。
- 涉及雙聯學位計畫:應明訂可執行單位、名額、申請資格、費用、課程與學分抵免、修業規章等畢業規範。
- 與大陸地區大專校院訂定合約且內容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應事先確認締約對象為教育部「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中認可之學校。承辦單位需詳閱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和「書約簽署注意事項」,合約名稱、校名、用詞等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報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