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施行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施行辦法
110 年 7 月 28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09 學年度第 2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招收優秀外國籍學生至本校就讀,提
昇本校國際化,特設置本施行辦法,獎勵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來
台,到本校修讀學位之外國籍學生。
第二條 優秀新生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成績優秀且未獲政府補助獎助學金之新生。
二、審查程序:各系所依申請者過去成績或研究表現進行初步審查,經學院
複審後,將受獎名單報請國際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獎助學金名額及金
額依經費狀況彈性調整。
三、獎項分獎助金及學雜費獎學金兩類,說明如下:
(一) 獎助金及學雜費獎學金兩類,兩者可分別或同時核給。
(二) 獎助金按月核發,獎項如下:
大學部每月 5,000 至 21,000 元。
碩士班每月 7,000 至 25,000 元。
博士班每月 10,000 至 30,000 元。
(三) 學雜費獎學金分為學雜費全免或比照本地生收費,減免標準由國
際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之。
四、受獎期限:
(一) 每次核定一年,實際核獎月份數視當年經費狀況調整。
(二) 本優秀新生獎助學金受獎生第一學期平均成績應達大學部等第積
分 3.0 以上,研究所等第積分 3.7 以上,方可續領第二學期之獎
助金及學雜費獎學金等獎項。導師或指導老師可提具說明並經國
際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調整或取消受獎生獎項。
第三條 博士菁英專案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成績優秀且未獲政府補助之博士新生以及當學期逕修讀博士
學位學生。
二、審查程序:比照優秀新生獎助學金辦理。各院受獎名額以 1 名為原則,
依當年學院總錄取人數作比例調整,若無符合資格之學生可從缺。
三、獎助學金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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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金額每月 31,500 元以及學雜費全免。
四、受獎期限:在學期間前兩年,第三年起依本辦法中優秀在學生獎助學規
定審核。逕博受獎生若於受領年限內轉回碩士班則停發本獎助學金。受
獎期間內,若有特殊事由,導師或指導老師可提具說明並經國際獎助學
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取消受獎生獎項。
五、領獎規定:
(一) 本獎助金由國際處每月核發 23,500 元,指導教授配合款每月
8,000 元。
(二) 本獎助學金需有指導教授配合款,若受獎學生於開學二個月內未
回傳同意書,則取消本獎助金受獎資格。
(三) 本獎助學金受獎生需每學期審查續領資格(每學期平均成績須達
到等第積分 3.76 以上)。
第四條 優秀在學生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修滿一學期之在學外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學業表現:
碩博班:每學期至少應修讀一門專業學科,且申請時前兩學期學
業成績平均達等第積分 3.7 以上(僅有一學期成績之在學生,則
以前一學期成績為審查標準)。若已達畢業門檻而無上開成績者,
除歷年學業總成績達等第積分 3.7 以上外,應另提指導教授推薦
書並檢附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
大學部:申請時前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等第積分 3.0 以上(僅
有一學期成績之在學生,則以前一學期成績為審查標準)。
(二) 曾有本校華語修課紀錄或提具曾在國內修讀華語課程、通過國家
級華語測驗之證明。
(三) 品行:每學期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四) 申請者可提交義工服務、公益活動或其他服務參與之證明文件,
該證明將列為獎助學金審核參考標準之一。
二、審查程序:各系所依申請者過去成績或研究表現進行初步審查,經學院
複審後,將受獎名單報請國際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獎助學金名額及金
額依經費狀況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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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項分獎助金及學雜費獎學金兩類,說明如下:
(一) 獎助金及學雜費獎學金兩類,兩者可分別或同時核給。
(二) 獎助金按月核發,每次核定一年,獎項如下:
大學部每月 5,000 至 21,000 元。
碩士班每月 7,000 至 25,000 元。
博士班每月 10,000 至 30,000 元。
(三) 學雜費獎學金分為學雜費全免或比照本地生收費,減免標準由國
際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之。
四、受獎期限:
(一) 每次核定一年,實際核獎月份數視當年經費狀況調整。
(二) 本優秀在學生獎助學金受獎生第一學期平均成績應達大學部等第
積分 3.0,研究所等第積分 3.7 以上,方可續領第二學期之獎助金
及學雜費獎學金等獎項。導師或指導老師可提具說明並經國際獎
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調整或取消受獎生獎項。
第五條 申領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規定:
一、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受獎生不得同時領取其他政府獎助學金補助,但受領
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獎學金者或受領政府機關特殊專案獎學
金經專簽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受獎生學士班在學期間需修習至少 4 門華語課程;博
士班及碩士班受獎生在學期間需修習至少 2 門華語課程,曾在國內修讀
華語課程或通過國家級華語測驗者,得提具證明後免修。未於畢業前達
成華語修課要求者,本校得要求受獎生返還受領之獎助學金款項。
三、申領外國學生獎助學金以學生在學期間為限。
四、外國學生獎助學金需於國際處公告申請時間內依公告辦法完成申請。
五、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受獎生須提具中華民國居留證。 居留證上居留事由為
應聘之學生不得申領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若居留事由為依親或持有永久
居留證(APRC)者,須切結於受領本校外國學生獎助學金期間不得從事
全職支薪之工作。
六、學雜費之定義:
(一) 大學部為學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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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所為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學分費以本校規定之一般系所外
籍生碩博士生之學分費收費標準統一辦理,特殊學程或專班如有
其他學分費收費標準,需事先提出申請後,由國際獎助學金委員
會進行審議。
七、受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刻停發本獎助學金:
(一) 經國際獎助學金委員會認定在校內外發生有辱校譽之行為者。
(二) 非因學業或研究因素,離校時間超過 30 天者。
(三) 畢業離校或因故休、退學者,停止發給獎助學金,畢業離校或休、
退學日期已逾當月 15 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獎助金。
八、受獎生因學業或研究因素而離校前,需備妥書面資料經指導教授簽名同
意及系所核章後送國際事務處核備。
九、新生辦理延後入學者,已核定之本校外國學生獎助學金須重新審定並經
國際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備。
十、獎助學金核發上限:大學部學生四年、碩士生兩年、博士生五年,學士
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於修讀博士學位期間其領獎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碩士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其領獎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年。已屆滿獎助學
金受獎期限之延修學生,其歷年在校學業成績平均大學部等第積分 3.0
以上,研究所等第積分 3.7 以上,由導師或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國際
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其學雜費得比照本校本地生收費標準。
十一、未領取本校或其他政府獎助學金之新生在本校就讀第一學期平均成績
未達大學部等第積分 3.0,研究所等第積分 3.7 以上,由導師或指導教
授出具證明,經國際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其第一年第二學期學雜
費得比照本校本地生收費標準。
十二、受領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獎助學金之學生得於原受獎期限屆滿後,得
依在學學生標準(參考第四條第一項)申請優秀在學學生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